央廣網北京10月25日消息 10月25日,國家金融監管總局發布《關于促進專屬商業養老保險發展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旨在穩步推專屬商業養老保險的發展。該通知明確了相關業務要求,并進一步擴大了經營專屬商業養老保險業務的機構范圍。

在2021年6月,原銀保監會在浙江省(含寧波市)和重慶市開展了專屬商業養老保險試點,鼓勵試點保險公司積極探索服務廣大人民群眾特別是新產業、新業態從業人員和各種靈活就業人員的養老需求。隨后,于2022年3月,試點區域擴大到全國范圍,并允許養老保險公司參與。此次發布《通知》,國家金融監管總局決定將專屬商業養老保險從試點轉為正常業務,符合條件的人保險公司可以開始經營該業務。

《通知》共有三十三條,主要包括五個容。首先,明確了保險公司經營專屬商業養老保險業務的所有者權益、償付能力充足率、責任準備金覆蓋率等要求。其次,對產品設計進行規范,包括積累期和領取期、領取轉換表、保險責任、現金價值等方面的規定,并對保險條款和費率統一實行備案管理。第三,要求保險公司建立健全部管理機制,加強賬戶管理。第四,明確保險公司可以委托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來宣傳和銷售專屬商業養老保險。最后,規范了保險公司經營專屬商業養老保險業務的信息披要求等。

專屬商業養老保險是一種資金長期鎖定、專門用于個人養老保障的保險產品,有投保簡便、費靈活、收益穩健等特點,為人民群眾提供了新的養老儲備選擇。國家金融監管總局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經營這項業務的保險公司應當備較強的綜合實力,能夠長期穩健地開展養老資金和風險的管理。

在專屬商業養老保險銷售管理方面,《通知》主要提出了三方面的要求。首先,強化保險公司的銷售管理主責任,加強機構管理、人員管理和銷售行為全流程管控。其次,規范銷售渠道,除了傳統渠道外,保險公司還可以委托大型銀行、份制銀行以及開辦個人養老金業務的城市商業銀行在其經營區域宣傳和銷售專屬商業養老保險。保險公司委托的商業銀行在方線上平臺宣傳和銷售時,應當完整、客觀地記錄銷售頁面上的營銷推介、關鍵信息提示和投保人確認等重要環節,以滿足互聯網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的要求。第三,加強銷售管理,對制作銷售宣傳材料、收取保單初始費用、提供產品說明書和信息披等方面做出了規定。

國家金融監管總局負責人表示,《通知》的發布后,將采取以下工作安排:支持符合要求的人保險公司開展專屬商業養老保險業務,以滿足人民群眾多樣化的養老保障需求;督促人保險公司不斷提高專業能力,加大人才隊伍和信息系統建設等資源投,實現專屬商業養老保險的長期穩健發展;加強業務監管,保持對違法違規行為的高態勢,切實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據了解,自2023年11月1日起,國家金融監管總局將對專屬商業養老保險產品的保險條款和費率統一實行備案管理。保險公司除了提規定的備案材料外,還需要提上年度末的所有者權益、償付能力充足率、責任準備金覆蓋率等況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