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金融監管總局發布了一份名為《關于促進金融租賃公司規范經營和合規管理的通知》的文件,該通知自印發之日起開始實施。通知從四個方面提出了十三項監管要求,旨在健全金融租賃公司的公司治理和控管理機制,規范其融資租賃經營行為,并提升金融監管的有效以及建立健全監管協作機制。

該通知的主要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首先,要完善公司治理。金融租賃公司被要求構建“黨委領導、董事會戰略決策、管理層執行落實”的治理運行機制,同時要規范權管理和信息披,以及董事和高管人員的履職行為。

其次,要加強控和合規管理。金融租賃公司應建立健全“三道防線”,有效落實業務部門的主責任、部控制和合規管理部門的管理責任,以及部審計部門的監督責任。

第三,要找準服務實經濟的切點。金融租賃公司被鼓勵探索與大型設備、大飛機、新能源船舶、首臺(套)設備、重大技裝備、集電路設備等設備類資產制造和使用相適配的業務模式,以提升其服務傳統產業改造升級、戰略新興產業和先進制造業的能力和水平。此外,金融租賃公司還應發揮售后回租業務的普惠金融功能,幫助小微企業和涉農企業盤活設備資產,推創新升級。

第四,要嚴格規范租賃業務。金融租賃公司應建立租賃負面清單,將售后回租業務的租賃范圍嚴格限定為設備類資產,不得以乘用車之外的消費品作為租賃

第五,要優化租賃業務結構。金融租賃公司應圍繞企業新購設備資產融資需求,逐步提升直租業務能力。此外,還要對新增業務中的售后回租業務進行限額管理,并設定三年過渡期安排,以實現年度新增直租業務占比不低于50%的目標。

第六,要加強租賃價值評估管理。針對行業一些公司存在的租賃價值評估管理混、低值高買等問題,該通知提出了對租賃部和外部評估的相關監管要求,并優化了部機構和人員設置,強化了外部評估機構庫管理等。

第七,要提升金融監管的有效。各監管局被要求在做好持續監管的基礎上,堅決查各類違法違規問題,并加大追責罰力度。此外,還要加強與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通聯,規范向金融租賃公司提供會計審計、資產評估、信用評級、法律咨詢等服務的社會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同時,要一推進“三不腐”,嚴厲打擊金融犯罪,堅決遏制金融租賃行業的違法案件。

這份通知的發布旨在規范金融租賃行業的發展,促進其規范經營和合規管理。通過加強公司治理、控和合規管理,找準服務實經濟的切點,嚴格規范租賃業務,優化業務結構,加強租賃價值評估管理以及提升金融監管的有效,將為金融租賃公司的健康發展提供指導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