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發布了《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并公開征求意見。這份文件旨在修改和完善金融租賃公司的準標準和條件,提高主要發起人持比例要求,以嚴防東掏空公司等問題。國家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征求意見稿》現了三大原則:一是堅持回歸租賃業務本源,并以糾正前期盲目擴張的類信貸傾向為核心;二是嚴格準標準和監管要求;三是堅持把防控風險作為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題。

國家金融監管總局重點研究明確了“什麼人能夠辦金租、什麼條件能夠辦金租”,優先選擇生產制造適合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產品的優質東,并結合中國經濟金融發展水平,適當提高部分東資質條件。同時,《征求意見稿》將主要發起人持比例要求由不低于30%提高至不低于51%。前述負責人稱,此舉有利于明確金融機構的大東和實際控制人,防范東通過代持、瞞一致行關系等方式規避監管、違規控甚至掏空金融租賃公司等問題;也有利于東責任,避免因權分散而出現公司治理僵局、機構出現風險后東互相推諉扯皮、風險置責任懸空等問題。

《征求意見稿》還從多方面規范融資租賃業務,要求金融租賃公司據監管部門發布的鼓勵清單和負面清單及時調整業務發展規劃。據介紹,近期,國家金融監管總局正會同國家有關部門,研究確定相關鼓勵清單和負面清單,引導金融租賃公司服務國家戰略,積極探索嵌大型設備制造和使用的合理方式,以及支持大飛機、新能源船舶、首臺(套)設備、重大技裝備等產品的有效業務模式,提升行業服務實經濟,特別是服務傳統產業改造升級、戰略新興產業和先進制造業的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