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管理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8號),旨在加強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防范稅收風險,營造健康公平的稅收環境。在實務中,許多購貨方納稅人在經濟易中可能會接收到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因此需要注意避免踩到“異常憑證”這一雷區。

以甲公司為例,該公司于2018年立,主要從事建材批發,并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2018年12月,甲公司向乙公司購買了一批價值300萬元的建材。在結算時,乙公司告知甲公司:“今年我公司開的專票有點多,年底讓其他公司開專票給你們抵扣,銷售額等都按實際來算。”甲公司的辦稅王會計在接收到專票時發現,專票上顯示銷貨方為丙公司,銷售額和稅額都是正確的。盡管王會計有些擔心,但這張專票被正常申報抵扣了,而且乙公司也是老客戶了,所以王會計認為應該沒有什麼大問題。然而,在2019年3月,王會計收到了主管稅務機關的通知,稱丙公司被確認為走逃(失聯)企業,而丙公司開給甲公司的這張專用發票則被確認為異常憑證。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甲公司先作進項稅額轉出,并接核查。

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管理等有關事項的公告》,從2020年2月1日起,以下增值稅專用發票將被列異常憑證范圍:1.納稅人丟失、被盜稅控專用設備中未開或已開未上傳的增值稅專用發票;2.非正常戶納稅人未向稅務機關申報或未按規定繳納稅款的增值稅專用發票;3.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稽核比對發現“比對不符”、“缺聯”、“作廢”的增值稅專用發票;4.稅務機關通過大數據分析發現納稅人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存在涉嫌虛開、未按規定繳納消費稅等形;5.走逃(失聯)企業在存續經營期間發生特定形的增值稅專用發票;6.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報抵扣的異常憑證。

對于取得異常憑證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自2020年2月1日起,將況進行理:1.尚未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暫不允許抵扣;2.已經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一律作進項稅額轉出理;3.已尚未申報出口退稅或者已申報但尚未辦理出口退稅的,暫不允許辦理出口退稅。對于已經辦理出口退稅的納稅人,如果所對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被列異常憑證范圍,稅務機關將追回已退稅款。

此外,走逃(失聯)企業指的是不履行稅收義務并離稅務機關監管的企業。如果稅務機關無法聯系到企業或企業實際控制人,或雖然可以聯系到企業代理記賬、報稅人員等,但其并不知也無法聯系到企業實際控制人,就可能判定該企業為走逃(失聯)企業。

對于納稅人來說,如果取得了異常憑證,需要據規定進行理。如果納稅人對稅務機關認定的異常憑證存在異議,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核實申請。經核實后,如果符合現行規定,納稅人可以繼續申報抵扣或重新申報出口退稅。納稅人應該在經濟易前了解易方的信息,核實發票上的信息是否與實際況一致,并注意留存相關文件和記錄,以便在需要時進行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