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1】我行是否符合《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號)規定的增值稅免稅政策的申報條件?

答: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號,以下簡稱13號公告)的規定,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個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所得的利息收免征增值稅。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以下簡稱36號文件)對“營改增”試點行業的增值稅基本稅制要素和稅收優惠政策等做出了統一明確的規定。36號文件已明確規定了適用增值稅政策的金融機構范圍,而13號公告所提及的金融機構應適用36號文件的統一規定。來說,金融機構包括(1)銀行:人民銀行、商業銀行、政策銀行;(2)信用合作社;(3)證券公司;(4)金融租賃公司、證券基金管理公司、財務公司、信托投資公司、證券投資基金;(5)保險公司;(6)其他經人民銀行、金融監管總局、證監會批準立且經營金融保險業務的機構等。商業銀行屬于上述金融機構范圍,因此可以按規定申報13號公告規定的增值稅免稅政策。

【問題2】我行在適用《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金融機構小微企業貸款利息收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6號)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政策時,應如何選擇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答: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金融機構小微企業貸款利息收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6號,以下簡稱16號公告)規定,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個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所得的利息收免征增值稅。金融機構可以選擇以下兩種方法之一來適用免稅政策:(一)對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個工商戶發放的單筆小額貸款所得的利息收,利率水平不高于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150%(含本數),則免征增值稅;若利率高于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150%,則按照現行政策規定繳納增值稅。(二)對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個工商戶發放的單筆小額貸款所得的利息收中,利息收部分不高于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150%(含本數)計算的金額,則免征增值稅;超過該金額的部分則按照現行政策規定繳納增值稅。同時,《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無償轉讓票等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0號)規定,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個工商戶發放1年期以上(不含1年)至5年期以下(不含5年)小額貸款所得的利息收,可選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或5年期以上貸款市場報價利率,適用《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金融機構小微企業貸款利息收免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91號,以下簡稱91號文件)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政策。16號公告是91號文件的延續政策文件,因此,按照上述規定,適用如下:

1. 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個工商戶發放1年期及以下小額貸款所得的利息收,應選擇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適用16號公告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政策。

2. 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個工商戶發放5年期及以上小額貸款所得的利息收,應選擇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5年期以上貸款市場報價利率,適用16號公告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政策。

3. 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個工商戶發放1年期以上(不含1年)至5年期以下(不含5年)小額貸款所得的利息收,可選擇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或5年期以上貸款市場報價利率,適用16號公告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政策。

【問題3】《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金融機構小微企業貸款利息收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6號)對金融機構的定義與《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金融機構小微企業貸款利息收免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91號)有所調整。在我行適用該增值稅免稅政策時,如何確定是否屬于文件規定的金融機構?

答: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金融機構是指經過人民銀行、金融監管總局批準立的,且已通過監管部門上一年度的“兩增兩控”考核的機構,以及經過人民銀行、金融監管總局、證監會批準立的開發銀行、政策銀行、外資銀行和非銀行業金融機構。而“兩增兩控”是指單戶授信總額1000萬元以下(含)的小微企業貸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項貸款同比增速,且有貸款余額的戶數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合理控制小微企業貸款資產質量水平和貸款綜合本(包括利率和相關銀行服務收費)水平。金融機構是否完“兩增兩控”要求,以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的考核結果為準。

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間,金融機構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管總局批準立的,且已實現監管部門上一年度提出的小微企業貸款增長目標的機構,以及經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管總局、中國證監會批準立的開發銀行、政策銀行、外資銀行和非銀行業金融機構。金融機構是否實現小微企業貸款增長目標,以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的考核結果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