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承兌匯票是一種企業簽發、承兌,并約定付款期限的票據。通常況下,企業會使用商票來進行易,因此商票的理必須公正、明磊落。商票通過銀行審核并擁有國企東背景,使得持票人能夠獲得更多的保障。商票的兌付期限可能會長達12個月,這樣承兌人可以繼續使用商票來購買其他商品并解決流問題。然而,商票的風險也是不可忽視的,因為一旦商票拒付超過兩年,就會失去票據權利,只需支付3-7%的財務本。因此,商票糾紛可能會給持票人帶來巨大的風險。

為了降低商票風險,持票人應該如何作?下面通過一個案例來分析商票拒付后訴訟能夠提供的司法保障。2016年12月22日,A公司簽發了一張金額為1000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給B公司。雙方約定該商票由A公司向B公司的銀行賬戶支付,并保證在付款時無條件支付給A公司。然而,2017年1月,A公司將商票背書轉讓給C公司,并在2017年5月22日現函中注明該票據將于2017年5月25日到期。由于C公司未支付票款,A公司請求法院判令C公司立即支付1000萬元及利息。一審法院判決結果是:(一)被告某公司應在十日向原告中國農業銀行份有限公司臨沂河東支行支付票據款項,并承擔自2017年12月14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二)駁回其他訴訟請求。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被告某公司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支付義務,應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這個案例是一個商票拒付后通過訴訟得到全額清償的典型案例。在實踐中,許多商票糾紛都是以票據糾紛為由提起訴訟。然而,商票糾紛與其他民事案件有很大的不同。在一般民事訴訟中,債權轉讓和債務抵銷都需要通過合同或協議來約定,而票據糾紛則不同,票據關系可以直接反映在票據法上,無需通過合同等方式來約定。因此,商票糾紛很難適用票據法的規定,盡管大多數商票糾紛都是基于票據糾紛產生的。

商票的風險一直是票據領域的難題,因為商票不像銀行匯票那樣,持票人可以通過背書的方式向前手請求付款。如果前手拒絕支付,持票人只能向票據出票人請求付款。商票是基于真實易背景下的商業信用行為,出票人和承兌人必須是合法設立、持續經營、信譽良好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商票的流通也必須符合《票據法》等法律規定。只有在合法、合規和真實易背景下的票據才能流通,如果持票人沒有真實的易關系,即使承兌金額很高,也可能被拒付。因此,商票拒付后的訴訟可以增加一層司法保護。

商業承兌匯票是一種票據形式上的債權債務關系。只要持票人在法定期限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即發生票據效力。然而,實質上的債務關系并不因票據而消失。持票人如果在收到承兌人的拒付通知后及時向法院提起訴訟,就可以通過訴訟程序對票據上的債權債務關系進行確認和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