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秀波的事可以簡而言之為,他策劃了一部電視劇并找到了兩個投資者,共同投資了15億。然而,隨后吳秀波卻發出資金不足的聲音,表示需要增加到22億。投資者A和B對這7000萬的差額到非常失,考慮撤資。然而,吳秀波卻不同意,提出由他接手并簽署了一份合同。

實際上,按照合同,吳秀波應該返還投資者A和B共計15億,并以一名正常的投資者份繼續參與項目。然而,吳秀波卻心機頗深,既不還錢,也不遵守合同的約定。隨后,電視劇以6.7億的價格售出,帶來了厚的利潤。投資者A和B認為既然都賺了錢,為何不分收益呢?于是他們將吳秀波告上了法庭。

法庭的判決結果揭示了問題的所在,吳秀波沒有返還投資款給A和B,因此合同被認定為無效。這意味著這67.5億的收益中,投資者A和B也有份,大約46億。這樣的判決實際上相當公平,但是吳秀波顯然不愿意放棄這46億的利潤。

總的來說,吳秀波從一開始就耍了一些心機,設計了一個陷阱,試圖迫使投資者退出,以謀取利潤的壟斷。然而,通過法律的維權,投資者A和B最終功獲得了他們應有的利潤分配。這個案件的教訓是,誠信和遵守合同對于商業易的重要不可忽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