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小春與小剛合伙后,合伙的生意便開始了經營。經過一年的經營,扣除各項經營本和稅費后,凈利潤達到了10萬元。按照兩人簽訂的合伙協議的規定,在年末時要進行利潤分配,每人可分得紅利5萬元。于是,據協議,合伙的生意繼續按照協議規定的方式經營。此時,在未分紅的況下,每個東的份應該從原來的10萬元/增長到15萬元/,相當于將凈利潤留在合伙的生意中沒有拿出來,兩位東的原始投資本金由20萬元增加到30萬元。然而,事實上,這兩個合伙人將凈利潤分了兩份,作為紅利回報給了他們。對于合伙生意而言,這10萬元的凈利潤不能再投資于合伙生意,不再屬于兩個合伙人的投資本金。因此,兩個東原始投的20萬元本金沒有發生任何變化,仍然是20萬元,沒有增值。因此,份價值應該從15萬元/“還原”到10萬元/。這樣,在分紅后,份價值的“還原”真實地反映了合伙生意本金的變化況。如果不進行“還原”,相當于否認發生了“分紅”的事實,這顯然是不對的,不符合實際況。

市中,投資者經常遇到上市公司分紅實施后,價進行了“除息”調整,這種“除息”的意義與前面所述的份價值“還原”是一致的。很多人對于上市公司因分紅而對價進行“除息”到困,認為分紅沒有意義,甚至不分紅更好。然而,這種看法顯然是不正確的,至沒有意識到事的本質:分紅正是因為經營有凈利潤才能實現,如果上市公司經營一直虧損,那麼公司從何進行分紅呢?分紅應該是判斷一個上市公司經營狀況好壞的基本指標。因此,忽視“分紅”的本質意義、憎恨分紅,至不是一個合格投資者應有的認識。至于公司在有凈利潤的況下是否分紅以及分紅的多,這取決于公司基于經營、發展、抵風險等各方面的因素綜合考慮得出的決策。對于有凈利潤卻不分紅的決策,不能簡單地一概而論,需要仔細考察不分紅的原因;對于異常的超額分紅作,也要警惕其中潛藏的風險。

上市公司對財務報表、公司經營管理、分紅除息、送除權、經營決策、變等信息的公示公告,是投資者投資一個上市公司的基本依據。因此,我們的上市公司必須依法公示真實的經營狀況和財務數據,否則將失去投資者的信任,從而對市的健康發展造惡劣影響和嚴重傷害。投資者則需要加強學習和提高認識,認真考察和思考,謹慎決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