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伙創業中,如果其中一位東不再參與工作,會給合伙關系帶來一系列問題。以下是兩種況及解決方法:

況1:甲乙兩人合伙創業,都是積極參與工作的東。然而,幾年后甲東賺錢了又開了一家公司,全職管理自己的公司。更糟糕的是,他開設了與原公司同行業的競爭對手,并挖走了原公司的客戶資源。那麼乙東應該如何解決這個問題呢?

況2:甲乙兩人合伙創業,同樣是積極參與工作的東。然而,回本后甲東突然開始懶,明確表示不再負責公司事務,但仍希有最初的權利和分紅。乙東應該如何解決這個問題呢?

這些問題的源在于合伙時沒有設計好退出機制。如果存在退出機制,就可以直接回購部分或全部權。如果沒有退出機制,可以采取以下四種解決辦法:

1. 權回購:雖然定價有一定難度,但可以嘗試回購權。然而,甲東可能會提出高價。

2. 增資擴:通過增加資金和份的方式稀釋對方權。前提是對方持小于34%,以免對方否決此舉。

3. 對賭協議:雙方簽訂協議,乙東將努力擴大業績,并逐步獲得甲東的份。

4. 權激勵:采用超額利潤激勵法或在職分紅激勵法等方式,讓積極工作的人先獲得一部分利益分配,然后再給東分紅。

可以看出,沒有設定退出機制將會付出慘痛的代價。因此,在合伙關系中,除了需要設定退出機制外,還需要約定以下合伙規則:

1. 出錢規則:協商各自出資金額和占份比例,并明確資金到賬時間和未到賬的解決方法。

2. 出力規則:明確分工和責任,并設定崗位工資。

3. 分錢規則:確定分紅方式和時間。但如果分工不一致,分紅不應按照投資金額比例分配,而是留出20-30%作為備用金。

4. 決策規則:明確公司管理者和決策者,以避免部紛爭。

因此,在合伙創業前必須簽訂以下協議:

1. 東合作協議:明確出錢規則、出力規則、分錢規則和決策規則。

2. 同不同權章程:規定權相同但投票權不同,確保公司只有一個核心管理者。

3. 商業保協議:防止東將公司機給他人。

4. 競業止協議:防止東離開后為公司競爭對手。

5. 分紅與退出機制協議:防止東中途退出并要求高價回購權。

以上問題都圍繞著權展開。權分配意味著公司綁定了什麼樣的東和資源整合。因此,權分配是一項非常重要的決策。在分配權之前,創始人必須考慮企業的長遠利益,以吸引合作伙伴并最大限度地降低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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