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過程中,創始人選擇合適的合伙人是至關重要的。雷軍認為,這是創始人最重要的工作之一。徐小平更是表示,合伙人的重要超過了公司的商業模式。然而,如果選擇了不合適的合伙人,那應該怎麼辦呢?畢竟,人是復雜的,誰也無法保證能夠完全準確地判斷一個人。例如,李國慶夫妻合作了20年后,還是鬧翻了;比特大陸的兩位創始人合作了6年,把公司做到了全球行業第一,卻也最終鬧翻了;羅振宇和申音在2012年創立了羅輯思維,但在2014年不愉快地分手了。

不花在擔任“得到”CEO后說,創業最重要的是談好如何拆伙。拆伙即是指退出機制,那麼應該如何設計權的退出機制呢?據我們的經驗和對100多個案例的研究,總結出了三種權退出機制。

首先,可以提前簽訂協議。在決定合伙創業時,合伙人可以先商討好退出的問題。例如,合伙人之間可以簽訂協議,約定:任何合伙人中途退出,將意味著放棄權主張的全部權利,但對于退伙當年的貢獻仍然予以認可。這樣一方面可以確保合伙人的退出不會影響到公司的正常運營,另一方面也可以對想要中途退出的合伙人產生威懾力。

其次,權退出機制并非完全依賴于權結構。舉例來說,北京甲公司的權結構為6:4,你認為這種權結構好嗎?他們遇到了一個賴賬的小東,持60%的大東幫助小東墊付了出資款,但權卻歸小東所有。大到非常冤枉,想要將小東踢走卻無法辦到。另一家四川的乙公司權結構為8:2,這是否符合大師們所說的最優權結構呢?是否比7:3還要優秀?然而,他們也遇到了一個賴賬的大東,大東拿走了80%的權卻不分錢不付款,公司只能靠小東出資的20%來運營。這樣的小東是否冤枉呢?他們自己出錢經營公司,卻要被大東分走80%的權。后來,小東設法將大東踢掉了。為什麼持67%就能擁有絕對控制權?而持80%的大東卻被小東踢出局呢?因此,解決問題的關鍵并不是權結構,而是利用法律的規則作。

第三,權退出機制需要提前設計好規則。還有一家四川的公司采用了9:1的權結構,這樣的權結構是否好呢?該公司為了融資給投資人出讓了10%的權,但沒有拿到錢,同時也無法收回已經出讓的權,持90%的大東想要將持10%的小東踢走卻無法實現。前面提到的持20%的小功將持80%的大東踢走,但這家公司持90%的大東卻無法將持10%的小東踢走。因此,無論合伙人是主離職,還是由于客觀原因導致無法繼續合作,或者是違反了合伙協議被創始人罷免,我都要給各位一個建議:合伙人應堅持“好聚好散,照章辦事”的原則!完善的權退出機制是保證相互不撕破臉皮、和平解散的基本保障,也是確保各位老板權安全,能夠牢牢掌握企業控制權的關鍵。

總之,選擇合適的合伙人以及設計完善的權退出機制是非常重要的。一山紅權咨詢公司自創立以來,已經積累了富的經驗,在業擁有30余名資深英團隊員。公司堅持“實用、實效”的原則,為全國中小民營企業提供服務,已經幫助超過3000家企業實現關鍵人才激勵,涉及人數超過9000人,實現了40%-300%的業績增長,客戶滿意度高達98%。公司的續單率和轉介紹率也高達70%,為國行業的翹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