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遇到合伙人賴賬問題,應該如何解決?有兩個案例可以作為參考。在一家北京公司,權結構是60%和40%,大東持60%的份,小東持40%的份。大東想把小東踢出公司,但卻經歷了多場司卻無法實現目標。而在另一家四川公司,權結構是80%和20%,小東持20%的份,大東持80%的份。這次是小功將大東踢出公司。由此可見,解決問題的關鍵不在于權結構的比例,而是在于選擇合適的解決方法。

回溯到10年前,北京的兩位合伙人共同立了一家咨詢公司。當時,大東持60%,小東持40%,權結構是6:4。在公司立之初,兩人都實繳了各自持有份的20%的注冊資本,并約定在2年繳納剩下80%的注冊資本。然而,小東很快將自己所實繳的20%的注冊資本全部轉到了他另外創辦的一家公司。到了2年后,按照當時的公司法規定,注冊資本必須實繳。大東按時繳納了他所持有的全部份額,但小東卻拒絕支付剩下的注冊資本。工商局多次催促小東支付款項,但小東始終不付錢。工商局威脅要對小以罰款,這迫使大東不得不替小東支付了他的那部分款項。大東不僅支付了自己所持有的60%的資金,還替小東支付了他的那部分款項。因此,大東支付了總計92%的資金,卻只獲得了60%的權,而小東僅支付了總計8%的資金,卻獲得了40%的權,并且還將其中的20%資金轉走。這樣的分配是否公平可見一斑。

如果你是大東,你會怎麼辦呢?大東最初嘗試偽造小東的簽名,將小東的權轉移到自己名下,但這樣的行為在法院判決中被認定為無效。因此,維護自己的權益必須使用合法的手段。雖然北京公司的40%權已經登記在小東名下,但大東不能隨意將小東的權轉給自己。偽造簽名的方式不僅沒有效果,還浪費了大量的訴訟費用和律師費。大東試圖通過打司的方式將小東踢出公司,但多次訴訟都以大東失敗告終。為什麼會出現這樣的況?是否法律不公平?事實上,一旦權分配出去,就很難收回,因此建立一個合適的退出機制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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