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北京11月10日消息,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對北京長峰醫院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長峰醫院”)采取了行政監管措施。北京長峰醫院未按期披2022年年度報告和2023年中期報告,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91號)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的規定。據《辦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證監會北京監管局決定對北京長峰醫院出警示函,采取行政監管措施。

證監會北京監管局表示,如果對此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決定書后的60日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決定書后的六個月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將不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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