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中國證券市場的穩定和監管系的有效為了熱議話題。一系列事件揭示了市場監管存在深層次問題,投資者信心搖。許多重大違法行為并非由方執法部門首先發現,而是通過、普通投資者甚至公司部人員揭。證監部門在這些事件中反應滯后,顯示出執法效率和協同不足。此外,在違法者被定罪時,可能已經逃之夭夭,使得對害投資者的補償幾乎不可能進行。因此,提振投資者信心變得尤為關鍵。

隨著全流通時代的到來,權轉讓更加便捷,如何防止利用信息不對稱、進行易等不法行為以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為一個重要問題。國證券監管系以其完備和嚴格而聞名,并通過強有力的法規和嚴厲的執法措施取得功。中國可以借鑒國等國家的經驗,在加強懲治證券違法行為、完善舉報制度方面下功夫,并增強金融監管的法律威懾力。

為了加強對證券違法行為的懲治,中國應提高違法本,并完善舉報制度,給予吹哨人充分的保護和激勵,以增強舉報效率和吸引公眾監督。證監會曾提出提升舉報獎勵的方案,但與國的舉報獎勵制度相比,中國目前的獎勵封頂金額明顯不足以發揮應有的激勵作用。因此,中國可以進一步借鑒國的舉報獎勵制度,以提高舉報制度的效力。

此外,中國還可以加大對證券違法行為的懲力度,無論是對個人還是機構,應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執行。對于證監會的權力和責任,也應得到明確界定和賦予,使其能夠更加有效地發揮作用。監管不僅是追究事后責任,更重要的是建立有效的預警機制來防范風險。只有從源頭上保障市場的公平公正,才能贏得投資者的信任,提高市場的吸引力,并為國家經濟發展提供強有力的支撐。因此,在金融監管上,中國可以借鑒國等國家的經驗,不斷創新監管手段和系,增強法律的威懾力,以確保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和投資者信心的穩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