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監管部門對A市場上發生的幾起財務造假案件進行了嚴厲、迅速、嚴重的罰,這引起了市場的關注。財務報告中的各項財務指標是反映上市公司運營質效、財務狀況、發展前景甚至投資價值的最重要信息之一,也是投資者了解上市公司、做出投資決策的最重要依據。然而,個別上市公司為了達到不良目的,蓄意縱會計信息,有意掩蓋甚至歪曲真實經營業績,這不僅損害了投資者的利益,也擾了投資市場秩序,危害了資本市場的誠信基石。如果對財務造假者不加嚴厲罰,投資者對市場的信心也將大打折扣。

上市公司財務造假的法律責任可分為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然而,在現行證券法框架下,即便對其作出行政責任頂格罰,與造假所獲得的利益相比,違規本仍然偏低,難以起到懲戒作用。近幾年來,各方堅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對資本市場違法犯罪行為“零容忍”的要求,采取多種措施構建了行政、民事、刑事立化的責任追究系,打擊財務造假等違法違規行為,保護了投資者的利益,取得了顯著效。然而,在實踐中,對于上市公司財務造假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立追責仍然存在一些問題。例如,目前涉及財務造假的民事訴訟較多,但特別代表人訴訟較,涉及刑事追責的案件也比較

信心源于信任。活躍的資本市場和恢復投資者信心是一項系統工程,涉及各個方面,需要形強大的合力,對違法違規者“零容忍”,讓財務造假者無可藏。目前的當務之急是對財務造假者進行立追責,加強對證券違法行為的懲罰和威懾力,進一步鞏固綜合立的懲治系。證券監管部門應加強與其他部門的協作,不斷完善行政罰、民事賠償和刑事追責之間的銜接機制,形行政罰、民事賠償和刑事責任的綜合追責力量。對于欺詐發行、信息披違法行為,除了要及時作出行政罰,還要進一步細化先行賠付、示范判決、特別代表人訴訟等民事索賠制度,為投資者提供更大的便利。總的來說,就是要加大對破壞市場秩序行為的罰力度,提高違法違規行為的代價,有效維護市場的公平、公正、公開秩序,最終鞏固投資者的長期投資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