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10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牡丹江監管分局發布了行政罰信息公開表(牡金監罰決字〔2023〕21號),對時任中國農業銀行海林市支行客戶經理劉志毅做出了行政罰決定。該決定認定劉志毅在貸前調查和貸后管理方面存在不盡職和不到位的問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八條及相關審慎經營規則。罰決定的日期為2023年11月2日。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慎經營規則由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制定,其中包括風險管理、部控制、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損失準備金、風險集中、關聯易、資產流容。銀行業金融機構必須嚴格遵守這些審慎經營規則。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除了依照法律規定進行罰外,還可以據不同形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責令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分,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的任職資格,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從事銀行業工作。

以上是對于2023年11月10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牡丹江監管分局發布的行政罰信息的理解和重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