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經驗不足的創業者,在經營初創企業的過程中經常會遇到權架構的困擾。對于初創企業來說,如何通過權架構設計來掌握公司的控制權和保護自己的權益,是一個重要的問題。在這里,縱橫方略的瞿秀峰老師從專業的角度提供了以下三個方法供大家參考:

1. 東兩人,大東控67%以上

從企業長周期來看,初創企業比較適合采用自然人架構,設計簡單,而且在前期發展階段也足夠應付。例如,像子柒文化這樣的公司,只有兩個東,建議其中一個東通過出資或出技等方式持有超過67%的份,這樣可以擁有超過三分之二的表決權。即使在公司發展后期引其他東,也不會使權過于分散,避免權被稀釋,控制權被削弱。我國的《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過出席會議的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公司法》還規定了: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過出席會議的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2. 分不分權

公司東最重要的權利是資產收益權和參與公司經營的決策權,這兩個權利是可以分開的。對于投資方來說,他們更關注的是資產收益權,一般況下不會干涉公司的經營。因此,許多企業會建立一個有限合伙企業作為持平臺,將投資者定為有限合伙人,只分紅權;而實際控制人則是普通合伙人,掌握實際經營權和控制權。通過這種方式實現了分不分權。除了建立有限合伙企業持平臺之外,創始人還可以與公司高管、其他東簽署“投票權委托協議”或“一致行協議”,將公司的投票權集中到自己手中。京東就是一個很好的案例:在老虎環球基金、高瓴資本、DST等時,他們將投票權委托給了劉強東,以實現分不分權的目的。

3. 善用公司章程

《公司法》第四十二條提出:東會議由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此,即使在企業的權架構安排不夠理想的況下,也可以通過公司章程來進行補救。如果創業者在前期要求在公司章程中規定,自己在決議時擁有超過半數的表決權,這個方法可以在引資本的同時保證創業者的利益,也能對投資方產生更強的制衡力。

當然,利用權架構來實現控制權還有許多更加復雜和專業的方式,不同行業和類型的公司也有不同的理方法。深圳縱橫方略權咨詢專注于解決企業頂層設計、戰略規劃、商業模式、品牌策劃、人才吸引與激勵、渠道裂變、權融資、企業并購等問題,并擁有資深專家團隊和獨創理論模型。其首席權專家瞿秀峰擁有19年上市公司高管及企業管理咨詢經驗。縱橫方略通過對企業存在的問題進行調研診斷,提出切合實際的解決方案,助力合作客戶為行業領軍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