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公職人員雖然在,但仍然存在一些保障缺口,因此他們紛紛選擇購買商業保險來保障自己和家人的生活。其中,很多人也會選擇購買香港保險。在我國,公職人員需要遵守財產申報制度。那麼,公職人員家庭購買保險是否需要進行財產申報呢?他們購買的香港保險是否需要申報?購買重疾險、儲蓄險是否需要申報?在這篇文章中,我將對這些問題進行梳理,以幫助大家了解自己的香港保險是否需要進行財產申報。

首先,我們需要明確哪些級別的干部需要進行財產申報。據《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規定,一般來說,只有縣級副職以上的干部才需要進行財產申報。目前,一些地方已經開始試點科級干部的申報工作。公開信息,北京、安徽、貴州、海南、青海、新疆、江西、江蘇、廣西、甘肅、陜西等十余個省區市的部分地區已經將個人事項報告制度擴展至科級干部。

那麼,公職人員家庭購買的保險是否需要申報呢?據《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第四條第四款的要求,領導干部需要向相關部門報告其本人、配偶以及共同生活的子票、基金、投資型保險等方面的投資況。其中,投資型保險包括人保險投資型保險和財產保險投資型保險。在香港購買的保險主要屬于人保險,因此我們主要關注人保險投資型保險的部分。據相關規定,人保險投資型保險是指產品名稱中含有“兩全保險”、“年金保險”、“投資連結型”或“萬能型”等字樣的保險產品。因此,需要進行申報的保險種類包括儲蓄分紅險、分紅型重疾險、分紅型終壽險、萬用壽險、兩全保險和年金保險,以及投資連結險等。而純保障型定期/終壽險、消費型重疾險、消費型醫療險等只備保障功能而沒有投資功能的產品則不需要進行申報。

那麼,在香港購買的保險是否需要進行申報呢?首先,《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并沒有區分境還是境外(包括香港)的投資型保險,只要是投資型保險,都需要進行申報。其次,該規定要求報告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在國(境)外的投資況,從文義上理解,境外投資型保險也應該包括在。最后,是否需要進行申報還取決于投保人是否屬于需要進行申報的主,或者是其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如果父母作為投保人,而本人作為被保險人,即使是投資型保險,也不需要進行申報。

總結起來,香港的保險產品,除了高端醫療險外,大多數都備分紅質,因此都屬于公職人員需要進行財產申報的范疇。然而,不建議公職人員通過代持資產或保單的方式來規避申報,因為這樣的行為可能會引發代持風險。至于委托人是公職人員,在投保后將保單持有人變更為信托托人的況,目前尚無明確的規定。最保險的做法是如實、完整、準確地進行申報,以免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困擾。在沒有合理理由的況下,不按時報告、報、報、瞞不報等行為將會到相應的懲罰,包括批評教育、組織調整、紀律分等。

綜上所述,公職人員購買的香港保險屬于需要進行財產申報的范疇。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煩,建議公職人員如實申報,不要抱有僥幸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