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來,我國民眾對保險的重視程度逐漸提高,越來越多的人開始主購買重疾和健康保險,甚至有更多的家庭開始考慮購買人壽保險。在這個群中,有一類特殊的客戶,即國家公務員。為什麼說公職人員客戶特殊呢?因為中國和其他一些國家都制定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制度。因此,當公職人員家庭購買保險時,可能會涉及到財產申報的問題。很多顧問可能不太清楚這一點,甚至會給出錯誤的答案。因此,我們需要向這類客戶進行詳細的解釋和說明。

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于2017年4月印發的《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并非所有級別的公職人員都需要申報財產。來說,副省級及以上的領導人員需要報告個人有關事項,但并不要求他們申報財產。因此,通常況下,只有縣級副職以上的干部才會到財產申報制度的約束。不過,投保人在當地是否有要求正科級干部進行財產申報的規定,也需要注意。目前,有些地區已經開始將個人事項報告制度下沉至科級干部。

據《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購買票、基金或投資型保險屬于申報事項。因此,對于要不要報告保單,需要查看保險類型是否屬于投資型保險。投資型保險是指那些既有保障功能又有投資功能的保險產品,包括人保險和財產保險。例如,“兩全保險”、“年金保險”、“投資連結型”和“萬能型”等產品。當前,保險公司推出了許多新型保險產品,既有保障功能又有投資特點,包括人壽保險和財產保險。對于這類新型保險產品,通常需要在申報時披。需要注意的是,很多公務員可能會傾向于多報一些信息,以避免報任何信息,因為他們知道如果報信息,將面臨紀律分等后果。

對于公職人員在香港投保的保單,據《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不管是境還是境外(包括香港)的投資型保險,都需要申報。因此,如果這些保單屬于投資型保險,那麼它們也屬于需要申報的財產。另外,如果公務員將保單持有人變更為信托托人,目前尚未看到明確的規定是否需要報告。隨著地客戶離岸信托業務越來越頻繁,相關規定可能會得到明確。

總的來說,國家公職人員在購買保險時需要注意財產申報的問題。據投保人是否屬于應當申報的主或其配偶、共同生活的子,以及保單類型是否屬于投資型保險來決定是否需要申報。如果不希自己購買的保險產品被申報,可以選擇讓父母做投保人,自己作為被保人,或者選擇以祖輩名義進行投保。這些設計考慮到了客戶的需求,使得客戶能夠更好地管理家庭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