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律師是一位專業的公司權、借貸擔保、房產土地、合同糾紛律師,也是北大法學院北大法寶學堂的特約講師。據2021年3月31日的數據,恒大地產在2020年實現了7232億元的銷售額,銷售回款為6532億元,營業額為5072億元,凈利潤為314億元。截至2020年6月30日,恒大集團的有息負債余額為8355億元。據恒大地產集團的2020年審計報告,東大會的決議,計劃分兩次分紅,分別為446億元和275億元。對于這樣有負債的公司,為什麼仍然可以給東分紅呢?齊智律師解釋道:公司東會決議分紅與公司是否有負債無關,而與公司本年度是否有利潤有關。換句話說,即使公司有負債,但如果本年度經過會計核算后有可分配利潤,東仍然可以分紅。下面對此進行分析:

一、公司是否分紅與公司是否存在債務無直接關聯。公司進行分紅的前提是當年有可分配利潤,可分配利潤是公司財年經營收扣除本后的剩余利潤。本包括要償還的借款本息、按法律規定繳納的稅款、彌補年度虧損以及提取公積金。公司有較高負債的況下,是否可以進行分紅呢?從公司的分紅規則來看,公司是否分紅與公司是否有債務并無直接關聯。雖然公司負有債務,但債務通常是分期償還的。公司當年的經營收減去當年發生的所有本,包括當年應償還的債務本息,并按照前述規定繳納稅款、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后,如果還有剩余利潤,就可以進行分配。因此,如果一家高負債的公司按照上述流程進行利潤分配,是沒有問題的。但并不是說有利潤就一定要分配,如果一家有長遠計劃的公司,應該考慮為公司擴大經營進行再投或者降低負債率。如果一家企業在高負債的況下,不進行統籌考量,每年將所有可分配利潤全部分配,勢必會影響到后期企業的風險承能力。舉個例子,假設甲公司截至2020年度的負債總額為100億元,本年度營利為15億元,同年要償還本息10億元,即償還借款本息后還有5億元的利潤。所以在公司存在負債的況下,東仍然可以分紅。

二、最高法院的判決:公司不能以存在未清償負債為由拒絕執行分紅決議。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條,公司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四)》(2020年修正)第十四條的規定,如果東提了載明分配方案的東會或者東大會的有效決議,并要求公司分配利潤,而公司拒絕分配利潤且其關于無法執行決議的抗辯理由不立,人民法院應當判決公司按照決議載明的分配方案向東分配利潤。由此可見,東會做出利潤分配決議后,象的利潤分配請求權轉化為的利潤分配請求權,質等同于普通債權,東可以作為債權人要求公司據利潤分配決議進行利潤分配。公司不能以存在未清償負債為由拒絕執行分紅決議。一個案例是(2022)最高法民申111號:金安橋水電站有限公司、云南省能源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糾紛案件。在這個案件中,金安橋公司的東包括云南能投公司、云南華電金沙江中游水電開發有限公司和漢能控集團有限公司,占比例分別為8%、12%和80%。據董事會和東會的決議,金安橋公司制定了年度利潤分配方案,決定按照各東的出資比例分配2014-2016年度的利潤,并明確了利潤分配的時間等。原告云南能投公司作為持有金安橋公司8%權的東,要求行使分配利潤的請求權,執行利潤分配方案。被告金安橋公司辯稱:1.金安橋公司與外部借款簽署的《固定資產借款合同》約定了“在當年貸款本息未清償前不分紅”等分紅條件,這些條件對所有有法律約束力,而東會決議與借款合同約定和董事會決議相互矛盾,違反了之前的借款行為,違反了誠信原則。并且由于違約造了大量的訴訟和執行,繼續分配利潤將損害債權人的權益。2.金安橋公司存在大量未清償的債務,而云南能投公司等東試圖提前收回投資并要求分紅,濫用東權利,嚴重損害了金安橋公司和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東會決議應被視為無效。最高法院的觀點是:1.涉及2014-2016年度利潤分配方案是金安橋公司依據當年度審計報告中載明的利潤況,通過董事會決議后報經東會決議同意的。公司利潤分配方案的決議符合法律規定,并獲得了各方東的認可,不存在無效的理由,金安橋公司也多次確認。因此,東會做出利潤分配決議后,象的利潤分配請求權轉化為的利潤分配請求權,質等同于普通債權,東可以作為債權人要求公司據利潤分配決議進行利潤分配。2.雖然《固定資產借款合同》中約定了“合同項下貸款全部清償完畢前,未經銀行方書面同意,金安橋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其東分配本項目的經營利潤”的條款,但該約定不應限制東的基本權利,違反該約定的后果也不應導致東會關于利潤分配方案的決議容無效。因此,金安橋公司應支付云南能投公司所拖欠的利。綜上所述,即使公司存在負債,只要本年度有可分配利潤,公司就能合法地給東分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