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蒙古自治區水利廳與財政廳聯合發布通知,明確自2023年起,取消中央投資的水利項目盟市及旗縣配套資金,并對2021-2022年尚未開工的中央水利項目,自治區將統一收回已下達的中央和自治區資金,重新安排項目。此舉旨在進一步規范中央水利項目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的有效和安全,減輕盟市和旗縣的資金力。

據新政策,中央預算基本建設投資項目的地方配套資金將由自治區水利發展資金繼續承擔,而盟市和旗縣的配套資金則全部由自治區安排一般債券資金予以保障。對于重大引調水、新建大中型水庫等國家重大工程的配套資金,將進行專題研究,采取一事一議的方式進行安排。

對于中央水利發展資金安排給貧旗縣的水利項目,地方配套資金將由自治區鄉村振興銜接資金足額保障;對于其他旗縣(非貧旗縣)的水利項目,地方配套資金將由自治區水利發展資金足額保障。而對于2020年及以前年度的中央水利項目,盟市和旗縣將通過多種渠道解決;對于2021-2022年尚未開工的中央水利項目,自治區將統一收回已下達的中央和自治區資金,重新安排項目;對于已開工(包括已完工)的中央水利項目,盟市和旗縣必須確保下達的中央和自治區資金全部支付到位,自治區將對盟市和旗縣的配套資金予以一定支持。

此外,蒙古還將加強資金下達時間要求,并加強資金支出的監管。對于中央水利項目資金的績效管理,對于占挪用中央水利發展資金的地區,將列中央水利發展資金項目黑名單,并收回占挪用的資金。同時,取消相關地區下一年度所涉旗縣申報重點項目的資格,并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為確保水利項目按期實施完工,蒙古還將積極探索將當年可以實施完工的中央中型灌區節水改造資金、農業水價綜合改革資金、病險水庫除險加固資金等項目資金納財政專戶管理。同時,加強中央水利項目的儲備和項目庫建設,嚴格項目論證庫,對于納年度實施計劃的項目,明確建設容、投資概算、預期績效目標、實施期限等要素。通過這些措施,蒙古將提高中央水利項目的管理和執行效率,確保水利項目的順利推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