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新聞客戶端報道,近期召開的中央金融工作會議強調了健全法人治理、完善中國特現代金融企業制度的重要。在證券公司治理監督機制層面,應當進一步探索完善監督職能,明確監事會的職責邊界和功能定位。

《公司法》已經明確規定了監事會的監督職能,包括檢查權、調查權、會議參與權等。為了提高監督機制的效能,需要結合我國監事會制度的特點,充分考慮本土化公司治理實踐特,從規范、專業和展幾個層面來完善監事會的監督職能。

在規范層面,證券公司應通過公司章程、議事規則和部制度明確監事會的職責和權力范圍,規范監事會及其員的行為,確保監事會的監督行為有章可循。在專業層面,監事會需要備專業知識和對經營業務的了解,及時掌握法律政策和監管要求的變化,并做好公司經營風險的防控工作。在展層面,監事會應提供建議意見,為公司的經營決策提供特定視角和關鍵信息,同時防范不當履職行為。

為了優化證券公司監事會的監督職能,需要堅定監督信念,提高政治站位,找準工作定位,防止角錯位。同時,還需要注重監督的規范、專業和展,提高監事會的監督效能。

以國新證券為例,公司監事會正在努力夯實基礎管理,加強監督規范。他們建立了規章制度,增強了制度約束和監督依據,同時明確了工作流程和權責邊界,為監事會的工作奠定了基礎,確保監督的規范。他們還在健全監督系,提升監督的專業,通過措施建立了全流程的監督系,注重過程管理和結果管理。此外,他們還富了監督視角,通過專項調查研究機制,提供了合作共治和協商監督的展監督模式。

在券商公司治理監督機制層面,監事會的構建與運行是實現公司可持續高質量發展的重要途徑。因此,監事會的監督方式應不僅限于糾偏和結果監督,還應主提供多維度的參考建議,實現規范、專業和展的監督。這將為監事會在公司治理中發揮角互補、戰略前瞻和整福祉提供可能和空間,為公司落實行業監管政策和優化治理系提供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