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幾個月以來,全國各地的稅務機關對權轉讓進行了大量的立案稽查。這些案例主要可以分為以下三類:第一類是在“41號公告”施行之前,個人以低價或平價將其持有的有限公司權轉讓給其在稅收洼地設立的有限合伙企業,并由該合伙企業以高溢價將權轉讓給第三方。盡管合伙企業已完稅務、工商的注銷,但近幾個月稅務部門將很多類似的有限合伙企業重新“復活”,要求對原權轉讓進行查賬征收,并追繳稅款。第二類是在“41號公告”施行之后,個人以低價或平價將其持有的有限公司權轉讓給在稅收洼地設立的有限合伙企業或有限公司,并由該稅收洼地載以高溢價將權繼續轉讓給第三方。這種“核定”的方式實際繳納的稅率甚至比按照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的3.5%還低。不論合伙企業或有限公司是否已做稅務、工商的注銷,目前這種“核定”的作手法已為稅務部門重點稽查的對象。第三類是目前稅務總局、審計署查得最多的一類,即“41號公告”規定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權轉讓所得和息紅利所得應按照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但以往很多個人合伙人通過合伙企業取得的權轉讓所得和息紅利所得都直接按照20%的稅率計算繳納了個人所得稅。目前,凡是沒有滿足《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個人合伙人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9】8號)的規定,對投資質的合伙企業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的,個人合伙人基本都被要求按查賬征收(最高35%的稅率)補繳個人所得稅,且不論合伙企業是否已完稅務、工商的注銷。

在財富管理業務中,我們經常與高凈值客戶分如何理限售減持的稅收規劃。據我們的業務作經驗,個人權轉讓還可以采用一些稅收籌劃路徑。首先,個人可以通過信托將權轉讓給持有份額的信托計劃(或家族信托),然后再以高溢價將權轉讓給第三方。在個人不繳納個稅的況下,相比個人直接轉讓權20%的個稅,這種有較大的優勢。其次,個人可以將權低價或平價轉讓給合伙企業,合伙企業以高溢價繼續轉讓給第三方。如果合伙企業備案為創投企業,個人合伙人可以按照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最后,個人可以通過設立SPV公司(有限公司)來轉讓權,以降低綜合稅負。這些作都需要遵守相關規定,并結合當地的稅收優惠政策進行作。

以上是關于個人權轉讓稅收籌劃的案例分析與作路徑的介紹。如需了解更多業務作細節,請聯系西正稅務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