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信用卡發卡量的不斷增加,信用卡的業務范圍也越來越廣泛。不僅可以在線下方便消費,而且在線上的應用范圍也得到了拓展。盡管支付寶等移支付方式發展迅猛,但信用卡在消費市場的地位仍然穩固。信用卡的核心功能之一就是支,然而,對于持卡人的支行為是屬于民事法律范疇還是構犯罪,這個界定是相當模糊的,因此對于是否構惡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的認定存在較大的困難。

下面將以一個典型的信用卡逾期案例來說明這一問題。被告人歐某某申領了信用卡用于個人消費和生意經營。然而,由于投資失敗導致生意破產,無法維持資金鏈的供應,信用卡逾期況隨之出現。在銀行催收后,歐某某支付了部分利息,并抵押了他人的公司用于償還信用卡。

在這個案例中,爭議焦點在于歐某某的行為是否屬于刑法中規定的非法占有為目的。據基本案件事實,法院兩次審判結果完全不同。第一次法院認為歐某某有刑法上的非法占有目的,但在發回重審后,法院考慮到了歐某某無法歸還的客觀原因,以及抵押的公司作為擔保的況,認定其行為不屬于刑法中要求的非法占有目的。因此,爭議焦點在于歐某某的行為是否構刑法中規定的非法占有為目的。

非法占有為目的是判斷持卡人支信用卡行為是否構刑事犯罪的關鍵問題之一。針對這個問題,首先需要分析客觀況對非法占有目的的影響。司法解釋中規定,在認定過程中應當審查持卡人是否存在無法歸還的客觀原因以及還款能力。然而,司法解釋并沒有明確規定對于還款能力和無法歸還的客觀原因審查的范圍和標準,這導致司法實踐中往往存在形式主義傾向。即使有證據可以證明持卡人由于非主觀因素而無法歸還,最終的審判結果往往不會因此而改變認定。是否重視客觀因素、是否將客觀因素納審判中,將會產生完全不同的認定結果,這也是司法實踐中存在相互矛盾的原因之一。因此,才會出現案例中兩次截然相反的審判結果。

其次,需要明確客觀原因的界定范圍。客觀原因導致無法歸還的行為并不有非法占有目的。在實踐中,無法歸還的原因通常分為兩種況。一種是由于投資失敗、市場變化、生活變故、況等客觀原因,雖然主觀上有意愿歸還,但由于客觀不可抗力等況導致無法歸還。另一種是盡管逾期未歸還,但持卡人備還款能力、有穩定的收來源,支金額也未超過其能力范圍,但由于意外況無法及時歸還。因此,可以從這兩個方面對客觀原因進行考察。在本案中,據查證的客觀原因屬于第一種況,因此不屬于非法占有為目的。

最后,需要據實際況判斷持卡人的還款態度。還款態度主要指的是銀行催收后持卡人是否積極還款。在司法實踐中,持卡人為了避免刑法罰,愿意歸還欠款,但無法一次全部歸還,雙方往往會據持卡人的能力簽訂不同等級的分期付款協議或者最低還款協議。在本案中,歐某某經查實,在銀行催收后支付了部分利息,并抵押他人經營的公司用于償還信用卡,可以認為其還款態度良好。

綜上所述,本文以歐某某的信用卡逾期案例為例,從客觀原因界定范圍、客觀原因對非法占有目的的影響以及持卡人的還款態度三個方面對惡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的認定問題進行了分析。支是信用卡的核心功能,近年來隨著信用卡業務的擴大,這種類型的犯罪也越來越值得關注。實際況的變化也對立法和理論研究提出了進一步的要求。雖然2018年新的司法解釋已經出臺,但對于司法實踐中存在的細節判定標準仍需進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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