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經投保重疾險的孩子不幸罹患癲癇癥,但因沒有手,被保險公司認定“不符合賠償標準”而拒賠。然而,通州法院一審作出判決,保險公司被判賠償35萬元,并且因為雙方均有意解除合同,法院沒有持異議。

今年4月,癲癇患兒軍軍再次住院天壇醫院,他已經患病兩年半了。他的母親李士在與病友流時突然想起,曾在孩子發病1年多之前投保過一份重疾險,每年保費7000元,保險金額為40萬元。準備材料,按程序向某人壽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但不久后卻收到了一份拒賠通知書。保險公司拒賠的理由是:被保險人本次病不符合合同的“需手的嚴重癲癇”重大疾病定義及其他重大疾病賠付范疇。然而,李士認為孩子屬于嚴重癲癇,未進行手的主要原因是因為癲癇致病病灶不明,無法進行手,且軍軍因疾病導致智力障礙,符合因疾病或外傷所致智力障礙要求。

在收集了相關案例后,李士將保險公司訴至通州法院,要求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40萬元。庭審時,主審法詢問焦點問題“軍軍的癲癇是否達到實施外科手的條件、重大疾病標準是否屬于免責條款”。然而,保險公司堅持認為,軍軍的況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李士哭著表示,在所有癲癇患兒中,有30%是藥無法控制,應該進行手治療。但問題在于,這些需進行手的病例中,有多達七實際上無法進行手,原因是醫學手段無法準確定位到病灶,或者是病灶于功能區,不能進行手認為,是否屬于“嚴重癲癇”,不能僅以是否進行手為標準,而應當依據病及事實進行判斷。

庭審結束后,法多次與軍軍的就診醫院聯系,了解軍軍的病。經過承辦法與雙方當事人多協商與通,李士與保險公司最終達調解協議,保險公司賠償李士保險金35萬元,因雙方同意解除保險合同,法院對此不持異議。法發現,從現有案件中可以得知,保險公司對保險條款中“重大疾病”的認定與消費者的合理預期之間存在偏差。合同中關于重疾險范疇“重大疾病”的認定多為醫學專業語,保險人往往需證明其罹患的疾病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重大疾病范圍。法提示,投保人在投保時應知曉重疾險合同的基本條款并如實履行健康告知義務。在投保重疾險之前,需對重疾險產品有基本了解,知曉重疾險保險合同的類型、保額、保障范圍、豁免規則等容。網上投保時,對于保險公司以網頁形式羅列的健康告知況應謹慎確認,對保險公司提供的約定不明的形需提前與保險公司通明確;線下投保時,投保人對保險公司詢問的如實告知況需如實作答,盡可能留存書面材料。

以上是北京日報客戶端記者安然報道的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