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來說,他們可以采取“自行判別、申報、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方式來辦理,而無需再次提材料以供審批。然而,需要強調的是,相關資料仍然需要保留備查。今年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已經結束,了稅收優惠政策的納稅人不再需要提材料以供審批,但他們需要自行判別是否符合條件、申報優惠政策,并保留相關資料備查。

那麼需要留存備查的材料有哪些呢?可以參考以下政策依據:

1.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2.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

3.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件和集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

4.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高新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4號)

5.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5號)

這些政策依據將幫助納稅人了解哪些材料需要留存備查,以便在未來的審計或查賬中能夠提供必要的證據。因此,納稅人需要認真遵守這些政策依據,并妥善保管相關的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