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蘆淞區人民法院對一起經濟糾紛案進行了判決。據了解,車主陳某為了逃避查封,委托妻子葉某將名下的一輛路虎車理變現。葉某通過中間人趙某認識了經營二手車行的郭某,郭某表示可以幫忙理車輛。去年3月,葉某寫了一份授權書委托郭某將車輛賣給他,但價格、過戶等事宜并未談妥。之后,在陳某和葉某不在場的況下,郭某私自將車輛過戶到自己名下。去年5月,郭某以64.6萬元的價格將車輛轉賣給了范某,并完了過戶手續,但郭某并未告知葉某車輛已經賣出。去年7月,中間人趙某突然跳樓亡。去年8月,郭某通過微信告知葉某車子已經賣出,并將車款支付給了趙某。然而,葉某并沒有收到車款,而趙某已經去世,無法提供證據證明款項的接收。由于雙方各執一詞,最終決定將此案提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由于車輛已經過戶到郭某名下,并由郭某轉賣給了第三人,郭某應當向車主陳某支付車輛轉讓款。郭某向中間人趙某支付款項的行為,不能視為向陳某支付車輛轉讓款。郭某無法提供證據證明陳某委托趙某收取車款,而且提供的轉賬憑證顯示,支付給趙某的款項與車款數額不符。此外,即使郭某認為支付給趙某的款項屬于支付車款,他可以通過法律途徑向趙某的繼承人主張權利。由于趙某已經去世,無法主張權利。法院最終判決郭某向陳某、葉某支付車輛轉讓款64萬元。郭某對一審判決不服,上訴至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駁回了郭某的上訴。

提醒廣大市民在委托代理時應注意幾個問題。首先,代理人是否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其次,代理事項是否合法,是否違反公共秩序和良俗。最后,代理人是否取得委托人的授權,是否有書面委托協議。如果委托授權采用書面形式,委托授權書應明確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限,并由代理人簽名或蓋章。在本案中,中間人趙某并沒有獲得書面的委托授權,因此法院不予認可他代為原告葉某和陳某賣車和收款的行為。此外,對于二手車行來說,在買賣過程中應仔細審核委托授權、合同和付款備注,以防發生法律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