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金融工作會議強調,必須切實提高金融監管的有效,依法將所有金融活監管范圍,全面加強機構監管、行為監管、功能監管、穿式監管和持續監管,以消除監管空白和盲區,并嚴格執法、敢于亮劍,嚴厲打擊非法金融活。金融作為資源配置和宏觀調控的重要工,在發揮積極作用的同時,必須建立現代金融監管系來確保金融安全。金融活有高風險特到微觀主信息不對稱、高杠桿率和宏觀經濟波等因素的影響。長期以來,我們始終將全面加強金融監管、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風險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上,采取一系列措施來維護金融安全和穩定。今年3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涵蓋了19項改革措施,其中8項措施與金融監管改革切相關,包括組建中央金融委員會、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和深化地方金融監管制改革等,旨在強化機構監管、行為監管、功能監管、穿式監管和持續監管,以提高金融監管效能。當前,我國正于轉變發展方式、調整經濟結構、轉換增長力的關鍵時期,實經濟對金融服務的需求呈現整、協同和系統特征,因此金融業綜合經營的不斷深化已為未來的趨勢。各類金融機構已開發出許多市場、行業、領域的金融產品,貫通了生產、分配、流通和消費各個環節,滿足了各類融資主的資金需求。然而,我們也不容忽視的是,與此同時,也出現了產品結構復雜、鏈條過長、利益相關方眾多、層層嵌套等問題,使得金融風險更、復雜和傳染。隨著各類金融機構橫向業務合作、叉投資和業務叉經營的廣泛發展,風險暴必然會越傳統的邊界和領域,傳統以機構監管為主導的分業監管制極易出現監管重疊或真空,其理念、架構和方式已越來越不適應現代金融系的建設需要,亟待積極探索和完善更加行之有效的監管協調和合作機制。因此,在這一背景下,為了實各方責任、提升監管協同效應,我們提出在機構監管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強行為監管、功能監管、穿式監管和持續監管,形“五位一”的綜合監管框架。行為監管通過對金融機構的行為實施統一規范管理,達到促進市場公平有效競爭、保護金融消費者、提升金融市場明度等目的。與行為監管相類似但又有所區別的功能監管是基于不同金融機構發揮相同或類似金融功能的原則,按照同一業務、同一標準實施統一監管。這種“橫向”的功能監管和“縱向”的機構監管相互織,將有助于彌補監管盲區和空白,防止監管重疊和真空所導致的監管套利行為,提升金融系效率,同時維護金融穩定和保障金融安全。穿式監管是基于“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叉持、層層嵌套、延長資金鏈等“表”來查看各類金融機構行為之“里”,以實現及早和準監管的目的。持續監管則強調金融監管的可持續,表現在監管行為、效果和主在時間上的連續和貫通。我們堅定不移地走中國特金融發展之路,加快建設中國特現代金融系,不斷滿足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金融需求,必須持續健全金融監管機制,堅決消除監管空白和盲區,推金融高質量發展,為以中國式現代化全面推進強國建設、民族復興偉業提供有力支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