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突出以投資者為本的理念,重點完善發行定價、量化易、融券等監管規則,優先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2、加大對欺詐發行、財務造假、縱市場、易等案件的查辦力度,增強案件查辦效率,強化行政民事刑事立追責。

3、充分用好集訴訟、代位訴訟、“示范判決+專業調解”等機制,讓投資者便捷、直接地獲得賠償。

4、推提升上市公司的可投,督促上市公司強化回報投資者的意識,更加積極開展回購注銷、現金分紅。

5、支持上市公司通過市場化并購重組等方式做優做強,推將市值納央企國企考核評價系,加大對低估值上市公司的約束。

6、督促公募基金等投資機構履行托責任,增強專業能力,更好服務居民財富保值增值。

7、推進投資端改革,推保險資金長期票投資改革試點加快落地,健全有利于中長期資金市的政策環境。

8、依法將所有證券期貨活全部納監管,消除監管空白。

9、落實早識別、早預警、早暴、早置的要求,健全私募基金監管制度機制,推資本市場重點領域風險持續收斂。

10、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化解地方債務風險等部署,統籌抓好風險防控和合理融資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