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上市公司近6000萬元募集資金“不翼而飛”的事件引發了廣泛關注,并迎來了后續發展。證監會決定對該公司展開立案調查,原因是涉嫌擅自改變募集資金的用途等。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的去向一直備市場關注,從某種程度上來說,募資去向相當于公司與投資者之間達的一種“協議”:上市公司向市場公開募集資金,用于某個項目的發展,投資者出于對項目前景的看好,掏出真金白銀進行投資。雙方形默契,專款專用,共項目發展果。相關規定也明確要求,募集資金的使用一般要與招說明書或其他募集說明書的承諾一致。

然而,現實中卻頻頻出現“說好募資研發辦廠,你卻拿去理財買房”的現象。這種隨意更改募集資金投向的行為,不僅違背了最初的承諾,還折出部分上市公司部治理的不規范。按理說,募投項目應經過科學論證,如果總是計劃趕不上變化,既表明上市公司對項目論證不夠嚴謹,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企業在治理能力方面存在不足。

雖然很多公司在解釋為何更改募資用途時表示是為了“提高資金利用效率”“對公司經營有利”,似乎變更募資用途并不是什麼大事,但實際影響并非如此輕描淡寫。比如,有的公司挪用募集資金購買理財產品,并在信息披時弄虛作假,侵犯了投資者的知權;還有的公司擅自更改資金用途,對主營業務產生嚴重影響,連帶投資者一起承擔風險等。管好、用好上市公司募集資金,既關系到企業發展前景,也關系到投資者的“錢袋子”。

如果放任上市公司隨意、惡意更改募資投向,很可能就會演變“有沒有合適的投資項目都要向市場手融資”“隨便找個借口就能圈錢套利”等現象,這無疑將嚴重損害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擾資本市場運行秩序,必須進行嚴格的管控和規范。

隨意變更募資用途的負面影響早已引起監管部門的注意。證監會多次強調,上市公司募集資金原則上應用于主營業務,應規范募集資金的使用與管理,不得擅自或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的用途。然而,違規變更現象仍時有發生,反映出行業監管還存在薄弱環節。

未來應有針對地進一步完善法規,比如對違規上市公司的再融資資格、融資金額加以限制,或責令其將相關募資用于回購份并予以注銷等措施,通過大幅提高違法本,嚴防上市公司將市當圈錢工。同時,投資者也要警惕上市公司通過變更募資投向來“圈錢”。他們應盯募資投向頻繁“變臉”的企業,仔細審視其募資的真實目的,募投項目是否只是“虛晃一槍”,本無法落地;認真研究看起來合合理的變更原因背后是否暗藏套路,上市公司大東是否借此“撈錢”等。一旦發現有侵犯自合法權益的現象,要及時使用法律武來維護自利益。

當然,出于市場環境變化、項目建設條件變等不可控因素的影響,有些募投項目的變更確實是不得已而為之。對此,上市公司應嚴格遵循變更程序,及時進行信息披,保證資金使用的公開明,避免引起市場誤解誤讀。此外,還需看到,頻繁改變投資方向對企業自信譽沒有任何好,只會造百害而無一利。因此,上市公司在謀劃投資項目時,務必要對可行進行充分研究、科學論證,以免因出爾反爾而失去投資者的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