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對財務造假的罰力度存在明顯差異,這是一個值得深思的問題。有人認為,我們A市場,對A了解更深,對了解較,因此認為國財務造假的公司較。然而,從客觀角度來看,A財務造假的本確實過低,罰過輕。相比之下,對財務造假的罰更加嚴厲,甚至嚴重到公司本不敢冒險造假。

最典型的例子是安然公司。該公司曾是世界上最大能源、商品和服務公司之一,名列財富500強第7名。然而,一旦財務造假的信息被披,安然公司的票便暴跌,一天價下跌了75%,兩天后更是水到不足鼎盛時期的0.3%。國對此進行了最嚴厲的罰,公司直接被罰破產,相關人員一個都逃不掉。安然公司董事長被判了45年監,幫助安然公司進行財務造假的會計師事務所則被判妨礙司法公正,直接宣告破產。此外,安然公司的投資者通過訴訟獲得了71.4億元的賠償金。

然而,在A市場,財務造假的本相對較低,罰也較輕。羅普特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該公司上市后業績大幅下,營收虛增了3億多。證監會對此罰了400萬元,相關的9名高管人員被以50-300萬元的罰款,總計罰金額不足2000萬元。另一個例子是冠農份,一家從事棉花和果蔬加工的企業被曝出財務造假,兩年期間虛增營收超過20億元。經過半年時間的調查后,證監會對該公司罰款210萬元,對董事長和其他高管人員罰款不到100萬。更令人難以接的是,這些罰還是在公司和監管層討價還價之后確定的。由于考慮到公司的認錯態度積極、整改態度積極,并且沒有對價造大幅波、社會危害程度不大,因此罰輕微。

除了上述例子,還有許多公司也存在財務造假問題,但并未一一列舉。例如江蘇舜天連續13年造假,虛增營收超過100億元,虛增利潤達到9億元,最終的罰僅僅是表面上的撓,毫無實質的懲罰。換句話說,這甚至可以被視為一種鼓勵!此外,對公司的罰金額可能只有數百萬或數千萬元,但投資者的損失卻是無法挽回的,只能自認倒霉。

對比A對財務造假罰力度的差異,或許可以理解為什麼能夠取得較好的表現,而A市場則不盡如人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