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A市場,如果上市公司近12個月到證所公開譴責,將會面臨嚴重后果。據相關規定,這些后果包括不得公開發行證券(包括票和其他債券)、現任董事、高管不得非公開發行票、到證券易所公開譴責的個人不得被提名為上市公司董事候選人或擔任董,以及不得權激勵對象。此外,到過證券易所公開譴責的人也不得擔任首發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管。

這些規定實際上意味著不能公開發行證券就意味著不能融資。對于一些人來說,這種罰或許太過輕,他們認為應該采取更嚴厲的措施,比如直接抓起來或重重罰款。但是易所是否有這個權力呢?就好像在農貿市場賣假貨,市場的老板有權把你抓起來或者直接罰款一樣?實際上,不是易所有權力抓人或罰款,而是監管部門才有這個權力。

因此,如果違規,被易所譴責之外,證監會還會進行行政罰甚至報案,最終由法院進行審判。這意味著違規者將面臨更為嚴重的后果,而不僅僅是易所的譴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