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日至6月30日,將迎來2023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年度匯算,符合辦理需求的納稅人可于2月21日起預約辦理。稅務總局日前發布《關于辦理2023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4年第2號),明確相關辦理事項。辦理時間2023年度匯算辦理時間為2024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有匯算初期(3月1日至3月20日)辦理需求的納稅人,可以據自況,在2月21日后通過個稅APP預約上述時間段中的任意一天辦理。3月21日至6月30日,納稅人無需預約,可以隨時辦理。在中國境無住所的納稅人在3月1日前離境的,可以在離境前辦理。匯算的主要容2023年度終了后,居民個人(以下稱納稅人)需要匯總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四項綜合所得的收額,減除費用6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條件的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后,適用綜合所得個人所得稅稅率并減去速算扣除數,計算最終應納稅額,再減去2023年已預繳稅額,得出應退或應補稅額,向稅務機關申報并辦理退稅或補稅。計算公式如下應退或應補稅額=[(綜合所得收額-60000元-“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子教育等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條件的公益慈善事業捐贈)×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已預繳稅額匯算不涉及納稅人的財產租賃等分類所得,以及按規定不并綜合所得計算納稅的所得。無需辦理匯算的形納稅人在2023年已依法預繳個人所得稅且符合下列形之一的無需辦理匯算需要辦理匯算的形符合下列形之一的納稅人需辦理匯算因適用所得項目錯誤或者扣繳義務人未依法履行扣繳義務,造2023年申報或者未申報綜合所得的,納稅人應當依法據實辦理匯算。可的稅前扣除下列在2023年發生的稅前扣除納稅人可在匯算期間填報或補充扣除同時取得綜合所得和經營所得的納稅人,可在綜合所得或經營所得中申報減除費用6萬元、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復申報減除。納稅人與其配偶共同填報3歲以下嬰兒照護、子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及住房租金等專項附加扣除的,以及與兄弟姐妹共同填報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的,需要與其他填報人通填報扣除金額,避免超過規定額度或比例填報專項附加扣除。納稅人填報不符合規定的,一經發現,稅務機關將通過手機個人所得稅APP、自然人電子稅務局網站或者扣繳義務人等渠道進行提示提醒。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涉及有關政策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94號)有關規定,對于拒不更正或者不說明況的納稅人,稅務機關將暫停其專項附加扣除。納稅人按規定更正相關信息或者說明況后,可繼續專項附加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