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于2023年11月17日發布了《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9號)。據公告規定,從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間,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應稅銷售收適用3%的征收率,但減按1%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同時,適用3%的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也減按1%的預征率進行預繳增值稅。

對于按月申報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而言,如果在2023年8月為客戶開了2萬元的3%征收率增值稅普通發票且無法收回,那麼是否還能小規模納稅人的增值稅優惠政策呢?讓我們一起來進行學習。

據國家稅務總局的解釋,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政策的公告》的規定,小規模納稅人是可以增值稅優惠政策的。即使在某個月份開了3%征收率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且無法收回,仍然可以按照1%的征收率進行減免增值稅的計算。

這意味著,盡管在2023年8月開了2萬元的3%征收率增值稅普通發票且無法收回,該小規模納稅人仍然可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政策。因此,在這種況下,該納稅人仍然能夠小規模納稅人的增值稅優惠政策。

總的來說,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這項公告為小規模納稅人提供了減免增值稅的政策,無論是否能夠收回已開的3%征收率增值稅普通發票,小規模納稅人都可以按照1%的征收率進行減免增值稅的計算。這一政策的實施將為小規模納稅人減輕稅負,促進企業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