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9年4月1日起,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可以免稅政策。據新政策,納稅人可以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9%的扣除率抵扣進項稅額。此外,購進用于生產或委托加工13%稅率貨的農產品,也可以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0%的扣除率抵扣進項稅額。如果納稅人購進的農產品進項稅額已經實行核定扣除,將按照核定扣除的相關規定執行。

這一政策的條件是納稅人購進的農產品來自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相關政策依據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第二款第三項,《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7號)第二條,《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第二條、第三條,以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號)第二條。這一政策的出臺將對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帶來實實在在的優惠,也有助于促進農業生產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