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年前,四川自貢的趙先生在當地銀行辦理了兩張信用卡,用于消費。然而,由于他在2010年出國留學后就忘記了還款,這兩張信用卡合計欠款3.1萬元一直沒有償還。趙先生表示,自從2013年回國以來,他從未收到過銀行的催款通知,也沒有接到法院的傳票,直到2019年他才想起自己有信用卡欠款的事。當他看到本金加利息的欠款總額已經累計到20多萬元時,他對利息的計算方法產生了疑問。然而,與銀行通后沒有得到解決,他遂打消了還款的念頭。

今年9月,趙先生查詢個人信用報告后發現,兩張信用卡的欠款總額已經增至40.7萬元,信用額度仍為5萬元。趙先生到無法忍,希與銀行澄清利息的計算方法,并愿意在合理合法的范圍還清欠款。除去本金3.1萬元和0.3萬元的滯納金,剩余的37萬元利息究竟是如何計算出來的呢?

趙先生向記者提供了一份民事判決書,上面顯示,江市市中區法院在2016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這個案件。判決書中載明,法院認定原告提供了一份催收記錄,證明原告多次通過電話等方式催收欠款。該證據真實合法,并與本案有關,法院予以采信。趙先生作為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依法缺席判決。判決書顯示:一、判令被告(趙先生)償還信用卡欠款本金23350.88元,以及從2015年7月17日起至還清時止的利息和滯納金;二、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和其他實現債權的費用。原告提出,被告在使用信用卡消費后,未按照協議約定還款。截至2015年10月12日,被告累計欠款本息合計66034.54元。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未還款。判決書顯示,法院依法判決趙先生在本判決生效后20日償還本金23350余元,并按約定的標準支付從2015年7月17日起至還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和滯納金。如果未按照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錢義務,應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趙先生還向記者提供了他手抄下來的兩份逾期信息。據自貢分行信用卡的信息顯示,截至2023年9月25日,趙先生欠款129180余元,已逾期4760天,其中本金8020.30元,利息119600.93元,費用1558.81元。據逾期天數推算,逾期起始日期可能為2010年9月13日。江分行信用卡的信息顯示,已逾期4783天,本金23349.88元,利息250851.97元,滯納金1746.89元。據上述金額合計,趙先生的欠款應為275948.74元,沒有截止日期。

對于趙先生的況,當事銀行省級分行信用卡業務部的相關負責人表示,自從趙先生逾期以來,銀行已經通過寄送賬單、短信、電話、上門等方式聯系他超過500次,據他在信用卡申請表中預留的電話及家庭、單位地址等信息。然而,自2016年起,趙先生的預留手機號碼無法接通,并且銀行前往他的住所和工作單位,都沒有找到他本人。同年,江分行對趙先生的信用卡逾期問題提起了訴訟,但他未到庭;自貢分行則沒有起訴,因為趙先生的況沒有達到起訴條件。該負責人表示,客戶的欠款金額由欠款額、利息(日利率萬分之五)和違約金(當月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的5%)構。針對客戶的欠款問題,銀行會欠款金額選擇不同的理方式,包括持續聯系客戶歸還欠款或采取司法催收等措施。目前,銀行已與趙先生就還款事項達一致,并通過司法流程協商解決。

銀行方面提醒信用卡客戶,在辦理和使用信用卡的過程中,如果對申辦條件、信用額度、賬單金額、還款明細等有疑問,可前往任意網點或撥打客服熱線,由專人協助解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