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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易所發布了最新的審核規則系,對公司債(包括企業債)的申報文件和募集說明書披容進行了重大變化。下面將詳細介紹這些變化和需要關注的細節。

首先,關于審核規則系的變化。《企業債券管理規定》仍然適用于企業債,但有兩個重要變化。首先,企業債發行主范圍相對于公司債更廣,非公司制法人也可以申報企業債。其次,企業債的申報主需要前三年連續盈利。

其次,申報文件要求發生了變化。新增了一些申報文件。對于涉及城建類企業的申報,應提會計師事務所出的發行人最近一年的資產清單及相關說明。資產清單應詳細列明重點關注資產的金額和明細、應收地方政府及其部門、機構款項金額等。城市建設企業還應向易所提這些說明文件。所謂重點關注資產包括公益資產、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的土地使用權、無證土地、房屋等。對于涉及募投項目的申報(不僅限于企業債),需要提供募集資金投向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原始合法文件。企業債不再要求提供省發改委的專項意見,但仍鼓勵地方主管部門出相關專項意見。

此外,一些申報文件得到了簡化。擔保人只需要提供擔保函或擔保合同,不再需要同時提供擔保函和擔保合同。

在信息披要求方面,也有一些新變化。募集說明書的“重大事項提示”新增了一些披要求。發行人應在募集說明書扉頁中對可能對投資者產生重大影響的重要約定條款和重要影響事項進行“重大事項提示”。

關于募集資金用途方面,有了新的披要求。對于僅能借新還舊、用于償還公司債券本金的主,發行人不得設立臨時補充流資金、債券存續期用途任意變更的條款。新增了發行人承諾的要求:“發行人承諾,在本次債券存續期不會將募集資金用途變更為償還公司債券本金以外的其他用途。”此外,進一步明確了存續期調整募集資金用途應當履行的程序要求。對于公募公司債券,必須經過持有人會議同意,并且不可模糊約定其他程序。對于私募公司債券,雖然不強制要求召開持有人會議,但應在募集說明書中明確約定變更程序。如果在存續期有擬變更募投項目的況,應向托管理人報告并提供相關文件。

此外,募集說明書還新增了對擔保人的增信披要求。如果本次債券由擔保人提供擔保,應進一步披發行人與擔保人之間的擔保、連環擔保況,包括但不限于金額、發生原因、期限、是否設置反擔保措施以及擔保行為是否符合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等。

最后,關于主承銷商核查意見和法律意見書方面,也有一些新增的核查要求。主承銷商需要核查發行人本次發行公司債券是否符合地方政府債務管理的相關規定(適用于地方政府及其部門或機構直接或間接控的發行人)。主承銷商還需要對發行人是否構“違約或者延遲支付本息且仍于繼續狀態”進行核查,并發表核查意見。核查時,主承銷商應查詢“信用中國”網站、發行人信用記錄、中國裁判文書網,并訪談相關債權人等。對于律師意見書,新增了對發行人制定公司章程的合法合規的核查要求,以及對本次債券設置增信措施的合法合規和有效的核查要求,并發表明確意見。

總的來說,新的審核規則系對公司債的申報文件和披要求進行了重大變化。這些變化需要公司和投資者予以關注,以確保符合新的規定和要求。(來源:ABS視界 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權,請聯系我們刪除)